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降低收取部分检验检测费用的公告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 促进经济平稳健康运行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皖政〔2023〕13号)精神,现就我院降低收取部分检验检测费用公告如下:
一、政策举措
自2023年2月28日至2023年12月31日,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对全省小微企业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费用按80%收取,对全省个体工商户委托的产品质量检验费用减半收取。
二、兑现条件
适用此政策的小微企业参考市场监管总局“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界定,个体工商户依据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界定。
三、兑现方式和兑现期限
本政策兑现采取“即申即享(立即兑现)”方式,兑现期限为直接兑现。即: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报享受本政策时,提供与检验检测证书报告对象名称保持一致的营业执照(电子版或复印件),符合兑现条件的,直接降低收取相应检验费用。
四、其他事项
本公告通过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网站和收费现场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咨询和监督。
咨询电话0551-63710010(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0551-63358018(食品、保健食品)
监督电话0551-63358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