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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签学习心得

发布时间:2018/12/5   来源:食品所风险管理室 王博   阅读:2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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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1月9日,我们到杭州参加了关于食品标签,GB7718以及针对职业打假人的培训。让我们对GB7718有了更深入的理解。这次培训邀请到了中检院尹华涛老师,北京朝阳区食药局覃茁局长,以及职业打假人刘士健博士。他们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用生动的案例以及文件对GB7718进行了深入的解读。

    GB7718中对食品标签的基本要求有11条,这些都是必须遵守的,还有食品标签对9个要素的一般要求,我们都应牢记。职业打假人一般都会对针对这些点,有针对性的进行举报活动。

    此次培训中,对职业打假人的关注点,做了详细的讲解。以及丰富的案例分析。例如关于GB7718中4.1.2.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当食品名称本身不会使消费者误解时,如榛仁巧克力。当从预包装食品名称本身无法获知真实属性,只有看到实物才能判断而实物又难以看到) 4.1.2.1.1 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 (SB/T 10459-2008产品名称应标为“番茄调味酱”或“番茄沙司” ) 4.1.2.1.2 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规定的名称时,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三明治) 4.1.2.2 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4.1.2.1 规定的名称。 4.1.2.2.1 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 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4.1.2.2.2 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4.1.3.1.1 配料表应以“配料”或“配料表”为引导词。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当加工过程中所用的原料已改变为其他成分(如酒、酱油、食醋等发酵产品)时,可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作为引导词。 4.1.3.1.2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4.1.3.1.3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 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 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最值得关注的是4.1.4.1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职业打假人针对这一条,做了很多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0号中,提出所谓“强调”,是指通过名称、色差、字体、字号、图形、排列顺序、文字说明、 同一内容反复出现或多个内容都指向同一事物等形式进行着重标识。所谓“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是指不同于一般配料的特殊配料,对人体有较高的营养作用,其市场价格、营养成分往往高于其他配料。4.1.4.2 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4.1.4.3 食品名称中提及的某种配料或成分而未在标签上特别强调,不需要标示该种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关于配料表,对近500个不规范的标签进行了分析, 配料表不规范约300件。其中的突出问题有:

 1、食品添加剂未标注通用名称。 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

 2、复配食品添加剂标注不规范。

 3、复合配料未标注其原始配料。

 4、配料定量标示

 5、配料名称不规范

 6、单一配料食品未标注配料表。

 7、未标注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

 8、配料引导词不规范。

 9、配料表标注不完整。

 10、可食用的包装物未标注。

    关于现阶段食品标签主要投诉热点:非法添加、(配料表中有中药材)、食品添加剂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带入原则、食品营养强化剂、超范围生产和经营、产品执行标准、产品质量等级、新资源食品食用方法、标签与企业标准不符、违反广告法、基本要求、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营养成分表。这些投诉热点都是我们需要关注学习的地方。

    关于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办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说明除已公布可用于普通食品的物品外, 《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如需开发《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用于普通食品生产, 应当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申报批准。对不按规定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的,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所以在工作中,我们要注意到中药材分为三类管理,一、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查询药食同源目录。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属于食品中添加药品的违法行为。三、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政务公开办关于新食品原料、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说明》。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不断学习,新版的7718已经在征求意见,对于修改的点,我们必须多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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