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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培训小结

发布时间:2017/5/31   来源:食品检验所 张居舟   阅读: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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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于2017年5月15日至5月19日参加了由总局科标司组织的,总局高级研修学院承办的《食品检验机构培训班》学习。培训班邀请到了科标司陈少洲司长、曹晨光、周乃元和李晓瑜处长,中检院丁宏所长,认监委谢澄处长,北京市食品风控中心毛婷主任和四川大学徐欣教授等进行了授课。通过一周的学习,了解了科标司在食品检验机构的建设和管理方面的一些具体要求,同时对今后提高实验室的管理等方面有一定的帮助,具体学习收获如下:

    一、更深刻地认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对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机构、检验人和义务的规定和对复检机构的规定。了解了部分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修订情况。

    在培训中,系统学习了总局制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主要内容。条件作为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的补充要求,与认监委制定印发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结合使用。学习了总局科标司制定的食品复检机构的申报条件,主要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但到目前为止,食品药品监管系统的复检机构数量仍然较少,这主要是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内的食品检验机构缺少标准制修订和科研相关证明材料,科标司着重强调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的标准和科研工作亟需加强。因此,对我们食品检验机构来说,要进一步积极主动争取更多的机会参加标准制修订和科研工作。

    二、 更深入学习了科标司牵头起草的《食品检验工作规范》。规范包括了总则、抽(采)样和样品的管理、检验、结果报告、质量管理、监督管理、附则;规范是根据当前食品安全监管需求和食品检验工作发展状况做了针对性的调整、修改和补充;规范强调了检验机构的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对检验过程控制、质量管理和检验记录信息完整可追溯等方面的要求做了进一步的强调和细化,明确了监督实施的职责和边界。强调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需依照规范对承担其委托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并作为日常监督管理和飞行检查的依据。同时,列举了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规范的实例,非常值得学习。因此,我们要进一步加强规范的学习,并对照规范开展日常检验和自查工作。

    三、了解到在全国范围内,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能力不满足目前监管工作的需要。目前仍有16个省市的食品检验机构没有划转到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或划转不充分。全国人大常委会检查《食品安全法》实施的情况的报告中把“食品检验检测能力不足”作为需要高度重视的问题列出。出现了一方面,全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内承担食品检验职能的检验机构有一半左右尚未取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另一方面,很多地方存在食品检验机构重复建设,检验资源存在闲置浪费现象。因此,今后整合资源强化食品检验检测机构是一个重点工作。如果开展省一级的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整合,这对我们又是一次挑战。当前在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等一些列改革的推动下,系统内食品检验机构承担的监管任务、所处的政策背景、面对的竞争环境,甚至运行的体制机制都在发生变化,因而我们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新形势。因此,对我们来说,一方面是要抓住全国食品检验机构检测能力弱的机会,走出去承接检验任务;另一方面,需要进一步找准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职责和定位,研究如何更好地为监管服务,在服务中谋生存和发展。

    四、更全面了解了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运行,着重学习了中检院的质量控制的管理经验。质量控制主要的关注点包括:环境和实施,设备,标准物质的控制,试剂和耗材的控制,文件的控制,分析过程的控制,样品的控制和对方法的控制。这方面对我们食品检验机构尤其要引起重视,应有专人牵头,全员参与执行。

    五、学习了当前食品检验机构容易出现的问题。包括:样品管理不完善;设备长期未计量、核查、结果偏离;原始记录信息不全,检验报告错误率高;随意偏离标准检验方法;检验人员技术能力薄弱;环境设施不满足检验工作要求;出具虚假检验报告;超资质认定范围和限期开展检验工作以及其他食品检验机构出现的问题举例等。

    通过培训,提高了我在今后的检验过程的细节控制和实验室科室管理等方面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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