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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培训心得

发布时间:2016/8/29   来源:财务管理室 赵军   阅读: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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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8月18-23日,我参加了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在大连市举行的最新修订《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学习班。主办方邀请了苏州大学胡燕教授、武汉大学的肖秋会教授等专家为来自全国60多个学员进行了深入讲解,授课内容丰富,专家与会学员从业经验相互交流,现场点评,本人从中受益匪浅。

    随着各单位信息化水平和精细化管理程度的日益提升,越来越多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以电子形式产生和传递,并形成大量的电子会计档案,需要予以规范。为加强我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提升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水平,针对目前我国会计档案工作的技术手段、管理方法、管理流程等的新变化,财政部、国家档案局79号令发布了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并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新修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一是明确了会计档案的定义和范围。会计档案是指各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包括:(一)会计凭证: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二)会计账簿: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三)财务会计报告: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四)其他会计资料: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销毁鉴定意见书,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二是明确了电子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在信息化时代,电子档案管理的法律规范和技术手段已经较为成熟,要求同时保存纸质和电子的会计档案意义不大,也大大增加了档案的管理成本。新《管理办法》删除了备案的规定,并进一步肯定了电子会计档案的有效性和可替代性(对纸质会计档案的替代)。三是完善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新的《管理办法》增加了销毁鉴定的程序和要求,删除了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监销的规定,同时进一步明确单位内部组织监销的有关要求。四是结合实际完善或修改的相关内容和要求。延长会计档案移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的期限,完善会计档案利用的有关要求,明确代理记账中涉及的会计档案管理问题,根据会计档案的实际利用情况,保管期限进行调整将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由五类(3年、5年、10年、15年、25年)改为二类(10年和30年),并相应调整了附表中的保管期限。

    通过此次培训学习,本人应在实际工作中不断加强对新修订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内容的深入理解,学以致用提高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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